來源: 時間:2017/10/30 10:19:04
在實際工作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是一項重要的指標,常作為確定職工福利、保險等待遇的計算基數。因此,職工工資總額的統計和職工平均工資的計算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職工工資總額反映了一定時期職工從單位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是計算國內生產總值的基礎性指標,也是研究勞動者收入狀況和居民購買力的主要依據。職工平均工資則表明一定時期內職工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職工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
1.職工工資總額 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按國家統計局1989年9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的項目主要有:(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4)、勞動保障的各項支出;(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等。
因職工工資總額是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不是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如支付給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獨生子女費等)就不應計入工資總額。但凡是統計為職工的勞動者的報酬都應統計為工資總額(如各種用工)。目前工資總額只對在崗職工進行統計,不在崗職工生活費另作統計,所以稱為在崗職工工資總額。
2.職工平均工資 指各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計算公式為:
=
職工平均工資可分為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離崗職工平均生活費。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離崗職工平均生活費=
公式中職工平均人數以當年十二個月的平均人數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以當年四個季度平均人數之和被四除求得。
職工平均工資的計算范圍,可以是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行業,一個企業或某一類人員,但不論按何種范圍計算,其工資總額和平均人數在時間上和范圍上口徑必須一致。
3.職工工資外收入 指職工在工資總額以外從本單位內及本單位外得到的各種現金和實物。包括保險福利費用(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各種非工資性補貼,以及實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藥費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夏季冷飲費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實物折款、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